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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宁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竣
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乡宁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竣工验收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乡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乡宁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验收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根据《山西省加快推进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方案》(晋农居发〔2014〕4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意见》(晋农居发〔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人为本,精心安排,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全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实现受灾农户搬迁后宜居宜业、居住安全的工作目标。
二、验收任务
2014、2015年、2016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项目。
三、验收程序
村委向乡(镇)政府提出竣工初验申请,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初验审核,初验审核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四、验收标准
(一)采取货币化方式补偿的验收标准(搬迁户自主建房的参照货币化补偿执行)
1、地质灾害治理搬迁调查表;
2、村委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当地乡(镇)政府加注审核意见;
3、村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会议纪要并公示附会议纪要及公示照片。
4、购房合同(协议)复印件(乡(镇)政府加注审核意见);
5、搬迁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经村委审核、当地派出所签章);
6、原有地面建筑必须拆除,附拆除前和拆除后房屋照片(地质灾害隐患区照片);
7、原有宅基地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划定为地质灾害隐患区,设立警示标志,严禁村民进入;
8、原有宅基地使用证有村委会负责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
(二)采取乡镇集中、分散安置的验收标准
1、地质灾害治理搬迁调查表;
2、村委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当地乡(镇)并加注审核意见;
3、村委确定搬迁户的会议纪要及公示资料;
4、原有地面建筑必须拆除,拆除前和拆除后房屋照片(地质灾害隐患区照片);
5、搬迁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经村委审核、当地派出所签章);
6、原有宅基地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划定为地质灾害隐患区,设立警示标志,严禁村民进入;
7、原有宅基地使用证有村委会负责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
8、面积符合村民建房标准,基础生活设施到位。
9、搬迁新建房屋应避开地灾隐患点,新址办理宅基地手续(乡(镇)政府并加注审核意见)。
(三)所在乡(镇)政府、村委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方法步骤
(一)初验阶段:乡(镇)政府根据验收方案先期进行各类资料的完善整理,对本乡(镇)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进行初验,并向县国土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阶段:县国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乡镇)配合,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
(三)验收人员组成:县财政局、搬迁户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村委、所在国土所、国土局地环股、财务股人员组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国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及各乡镇乡镇长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统筹安排。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搬迁工作,要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加快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搬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资金监督管理。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冒领,验收合格后及时足额兑现给搬迁避让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