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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规范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的通知

2017-07-25    浏览:

关于整顿规范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

中介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按照临汾市住建局《关于全市整顿规范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的通知》(临建房字[2017]136号)的安排部署有关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县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规范整治专项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的紧迫感,严厉杜绝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违规销(预)售行为。其中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认定、选号、收取会费等变相预售或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方式销(预)售商品房;将已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在售楼盘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2、捂盘惜售行为。其中包括: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房源信息,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3、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其中包括: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公开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销(预)售信息;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未按规定公示临时管理规约;房地产网签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行为。其中包括: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房;未达到入住条件(配套设施不完善)或达到入住条件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强制交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包含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为争抢房源,向售房人承诺高价出售,或者联手售房人抬高房价。

3、中介机构炒作学区房、景观房等房源概念,散布房价预期暴涨的谣言,营造市场恐慌气氛,哄抬房价。

4、中介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5、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6、中介机构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中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8、中介机构未取得备案资格,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9、中介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炒卖行为。

10、中介机构违规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对照文件进行自查自纠,全面规范行为

特此通知

 

 

乡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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