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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注销)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05    浏览:

 乡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乡住建发〔2013〕67号

 

 

关于印发乡宁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

(注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乡宁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注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5日

 

 

 

 

乡宁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注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防范投资、投机倒房、炒房和“一房多售”,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县住建局住房股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使用国家示范文本,通过网上签约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过程。

第三条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未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不得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条  实行商品房购买实名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备案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及购房人姓名。

第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县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信息网客户端(即售楼部)草签合同;

(二)通过网络发至县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接受核查与备案。同时,应将此套房屋变为“红色”、呈现已售状态,不得再行买卖。

(三)由县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统一下载、打印、装订生成正式合同(一式四份)并加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用章”及“骑缝章”后返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核查下列内容:

(一)签约房屋是否处于可售状态;

(二)草签合同是否使用了《国家示范文本》或存在违规、强加、不平等条款;

(三)《住宅质量保修书》、《业主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及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作为合同附件或条件是否已一并签约;

(四)合同价格是否符合“一房一价”控制价格;

(五)合同价款内是否包括水、电、暖、气、通讯、闭路等初装费或另有约定;

(六)质量性能、交付条件、交房日期、产权登记等事项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七)预售资金是否交入监管专户;

(八)有无其它违法违规情形。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申请方可注销备案:

(一)购房人突发变故,无力支付后期房款(附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房屋质量出现纠纷,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存在影响使用功能或安全质量缺陷的;

(三)其它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一方有权要求退房的情形。

已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一般不得注销备案。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报《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书》(表样附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签订《退房协议书》;

(三)由县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核实并签注意见;

(四)报房产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注销备案。同时,应将此套房屋恢复“绿色”、呈现可售状态。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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