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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宁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7-09-05    浏览:

乡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乡住建发〔2013〕59号

 

 

关于印发乡宁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乡宁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局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5日

 

 

乡宁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与调控,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乡宁县境内开发经营房地产、预(销)售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房)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许可初审、现售核准、销售备案、违规查处等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商品房应取得《商品房现售核准证》。销售商品房应向购房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及事项:

(一)小区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模型楼盘并标明预售许可幢号(位置);

(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一房一价”销控表及价格构成。房价中应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闭路、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初装费、接口费或作特别约定;

(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房屋交付条件、标准、日期及违约责任;

(六)物业管理方案,物业服务等级、收费项目及标准,业主规约及物业管理协议文本;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账户、标准及方式;

(八)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款交付方式;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方法;

(十)产权登记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

上述(二)至(十)项内容应以“公告牌”形式固定在其售楼部显要适中位置。并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悬挂高度或字体大小以常人距墙1.5米位置看清为宜。

第五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完成相关工作: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资金投入达到本项目本期(批)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三)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完成主体1/3以上,竣工交付使用日期已确定;

(四)楼盘分丘、分幢、分户面积已(预)测绘,项目概况及楼盘信息已入网;

(五)预售方案已制定。还迁房、物业管理用房已预留或已落实;“一房一价”销控价格已拟定;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已签订;“公告牌”已按统一规格制作并已固定在售楼部显要适中位置;

(六)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物业服务单位业经公开招标已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签订;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协议已拟定;

(七)其它需要准备的工作已到位。

第六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本项目本期(批)工程概算或造价清单,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

(五)本项目或本期(批)工程及单体工程进度计划、各幢号主体工程钢筋或砼(进度最高一层)分项验收记录;

(六)楼盘分丘、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绘报告;

(七)预售方案,还迁协议、物业管理用房预留或落实证明材料;“一房一价”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公告牌”照片;

(八)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及有关资料备案手续;

(九)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县房产服务中心进行楼盘分丘、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绘;

(二)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依法招聘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拟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协议文本并报县住建局(住房股)备案;

(三)向县住建局住房股办理入网手续;

(四)向县住建局住房股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经初审,不具备条件或材料缺失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全(正)的材料。具备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上报市住房和城乡住建局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本项目或本期(批)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或已交付使用后销售商品房的,应办理商品房现售核准手续。取得《商品房现售核准证》后方可销售。

第九条  申请商品房现售核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完成相关工作:

(一)本项目或本期(批)工程全部完工,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即房屋室内达到初(精)装修标准,室外工程及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闭路、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均已完工并已接通;

(二)本项目或本期(批)工程所含单位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备案证书》;

(三)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及物业管理条件经物业承接查验,已取得《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书》;

(四)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条  申请商品房现售核准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一)商品房现售核准申请表;

(二)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书;

(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商品房现售核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物业服务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闭路、通讯等有关单位对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及物业管理条件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办理相关物业移交及备案手续。具体办法参照《乡宁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与物业承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三)向县住建局住房股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经初审,不具备条件或材料缺失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全(正)的材料;具备条件且材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现售核准证》。

第十二条  预(销)售商品房均应通过《临汾房地产信息网》签约并生成合同。具体办法按《乡宁县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注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前,购房人应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小区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具体办法按《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临房物字[2011]5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预收房款),由购房人直接向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付,专项用于本项目本期(批)商品房工程建设。具体办法按《乡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住房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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