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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乡环罚字〔2017〕33号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4514222
地址:乡宁县管头镇铺上村
法定代表人:任军科 身份证号:142631197710217418
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矿井水污水处理站消毒未运行;
2、未进行环保验收,无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乡环罚告字〔2017〕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壹仟壹佰零叁元捌角捌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山西省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交乡宁县环保局法制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乡宁支行 户名:山西省乡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051003222902642574400000002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乡宁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乡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省乡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